許秀立
  實踐中,有的地方對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背離了修改後刑訴法的立法精神,庭審過程一味求快、應付了事,這是對簡易程序中公正與效率關係的誤讀。
  簡易程序分流處理案件,彰顯訴訟經濟和罪刑責相適應原則。簡易程序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輕微的侵財、侵犯人身權利以及交通肇事案件,很多都是以緩刑、免刑結案,適用簡易程序可以有效節約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此外,從訴訟經濟原則和罪責相適應原則角度出發,檢察機關對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部分刑事和解案件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訴的決定。因此,檢察機關考評機制也需要作出相應調整,放鬆限制酌定不起訴案件所占受理案件的比例,最大程度上分流、化解簡易程序案件的出庭壓力。
  為緩解辦案壓力,一些地方出台的辦理簡易程序案件方式方法,大都是從簡從速審查辦理,這本無可厚非,但筆者註意到在很多簡易程序案件辦理的過程中出現了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的苗頭。公正地說,對於辦案人而言,簡易程序是適用相對簡化的程序辦理案件,而對當事人而言,該程序則是一個非常重要、可能一生只能面對一次的大事。為此,筆者認為,在簡化辦案程序的同時,仍應嚴格依法履行各項辦案程序,從告知權利到追繳贓物等方面,一絲一毫都不能馬虎,對能夠實現和解的,亦應全力為之,越是簡單案件越應當體現出檢察機關執法為民的理念。適用簡易程序不能忽視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很多地方,本來是極小的案件,因為辦理草率、程序瑕疵,往往引起當事人的不滿和上訪,引發新的不安定因素,辦案的社會效果也大打折扣。公訴人應當很好地利用法庭這個重要的陣地,很好地宣傳和維護檢察機關的外在形象。簡易程序案件同樣應當成為樹立和宣傳檢察機關形象的重要載體。
  簡易程序案件的庭審過程應依法進行,不宜過度簡化。簡易案件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對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職能有積極的意義,修改後刑訴法規定簡易程序公訴人出庭,公訴人在法庭上既支持公訴,又對庭審實行監督,對各地出現的偏重追求速度而不能很好地保障當事人庭審中應當享有權利的做法,必須堅決糾正。
  簡易程序中公訴人在法庭上應嚴謹舉證、質證,發表量刑建議,認真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進行法庭教育,在法庭莊嚴、特殊的氣氛下對當事人和旁聽群眾開展法制教育,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時要對庭審全程從程序到實體進行法律監督。那種一味簡化程序、應付了事,如機械流水作業般草草處理案件的方式,不僅不會起到立法者強化法律監督的初衷,相反會有損法律的尊嚴。
  因此,要從根本上剋服增加工作量的片面想法,讓每一個簡易程序案件的庭審都彰顯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以法律監督職能的全面履行,貫徹落實好修改後刑訴法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
  (作者單位: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簡易程序不可過度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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